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撤緩,99,2000112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八十六年易字第一九三八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六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確定。

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八十五年十一月犯侵占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七年易字第七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拾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三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二、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撤銷緩刑,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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