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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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