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聲,2049,2000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台灣台中地檢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O五一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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