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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寒梅
被 告 石安倉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楊寒梅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應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石安倉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楊寒梅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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