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七二號、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管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二號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四五四號裁定強制戒治期滿,業據承辦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有該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四一號不起訴處分書一紙在卷可按。
惟該案查扣之玻璃球管一支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