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莉莉
受 刑 人 許美雀
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郭莉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郭莉莉因受刑人許美雀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受刑人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立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