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聲,2072,200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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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聲請案號: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淨重壹點柒柒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主 文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六四七號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扣押之海洛因壹點柒柒公克(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聲請人誤為零點五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上開毒品既非供製藥或研究之用,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麗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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