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四六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乙○○妨害自由案件,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壹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繕本一份,該裁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至今為時已久,自訴人迄未補正,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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