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九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空氣長槍,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空氣長槍壹把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二、三年間,在台南縣新化鎮某「夜市」,向不詳姓名之人以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之代價購得空氣長槍一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該槍係由玩具空氣長槍改造而成,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後,竟自該日起,未經許可在台南縣楠西鄉龜丹村七二之二號住處持有之。
嗣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十一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
當場扣得前開空氣長槍一把。
二、案經台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開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訊、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復有扣案之空氣長槍一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扣案可證,該槍係由玩具空氣長槍改造而成,可發射金屬,有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刑鑑字第一四三四四三號鑑驗通知書附卷足憑。
又按彈丸單位面積動能二0焦耳/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
彈丸單位面積動能二四焦耳/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亦有警政署所提供附於測試紀錄表之實驗數據可參。
扣案空氣長槍經測試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四八點一三焦耳/平方公分,是扣案空氣長槍具有「殺傷力」,係屬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礮,堪以認定,被告犯行已臻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罪,爰審酌其犯罪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查被告素無前科,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本院認被告經此次科刑後,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觀後效。
扣案之空氣長槍一把係違禁物,應依法宣告沒收。
末查被告犯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惟本院認尚未達宣告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比例,因不予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平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附錄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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