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訴,1319,200011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

緩刑貳年。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及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處之「乙○○」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五時三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BF—六六七八號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向三百五十一公里六百公尺處(為臺南縣歸仁鄉轄處),因超速違規經交通警察攔下盤查,詎甲○○因自己之駕駛執照仍於吊扣期間,為脫免被開告發單處罰,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之同一犯意,冒用其友人乙○○名義,接續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及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乙○○之署押共二枚,以示業已收受該舉發通知單,再交還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警員收執,足生損害於道路交通安全之管理及乙○○

二、案經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時地在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乙○○」之署押後再交還予國道公路警察等情坦承不諱,並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及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一份附卷可稽,且有被害人乙○○之兄鍾屏德所出具之申請書一份在卷足參,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後,用以偽造私文書,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語,然甲○○在上揭通知單上簽署後,由值勤警員交付通知聯收取,依習慣即係表示領取該通知單之通知聯之證明,尚難認其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及行為至明,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吸收犯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又被告前後二次偽造「乙○○」署押之行為,係於案發當日接連簽署而一貫為之,顯係出於同一犯意,皆屬當次犯行之一部,應為接續行為,併予敍明。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因交通案件為警查獲竟又冒名及犯罪後尚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又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及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所偽造之「乙○○」署押共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之。

又被告雖在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及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乙○○」之署押,然該通知單均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之,公訴意旨認應宣告沒收前揭通知單,尚有未洽,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惠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陳 俊 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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