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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決定書 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非法羈押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狀所載。
二、按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未依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附具前開案件之無罪判決書,經本院傳喚聲請人訊問時當庭諭知限期七日內命其補正,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揆諸前開說明,應以決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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