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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緝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挹棻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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