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慶海
邱玲子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甲○○因涉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條第八款之罪,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麗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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