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吳信賢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
徐建光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陶靜芳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黃紹文
徐美玉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許富元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廿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董 武 全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林 育 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廿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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