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重訴,34,2000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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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丙○○、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將其二人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光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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