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鴻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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