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交附,177,200011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戊○○
丁○○
黃資瑩
兼右三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郭家祺律師
被 告 甲○○
信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里○○街二巷三號 法定代理人 陳怡璉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董 武 全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黃 光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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