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0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官 董 武 全
法官 黃 光 進
法官 陳 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同 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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