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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確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九七一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即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另犯侵占罪,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八三六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七O二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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