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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確定。
然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五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確定。
聲請人以被告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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