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撤緩,98,200011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予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廿五日以同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同年四月十三日確定。

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內自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起三個月未向檢察官報到,經查該受刑人再犯強盜案及毒品案,業經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偵字第九六八四號起訴及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四四0號裁定觀察、勒戒在案。

核該受刑人於緩刑中未保持善良品行,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且情節重大,爰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二、本院審核上揭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判決、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六四八號起訴書、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九八號、第二三0六號、第二二六四號不起訴處分書(均影本)等資料後,認所請尚無不合,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立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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