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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六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
黃溫信
楊丕銘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義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瓊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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