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易,2260,20001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二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具狀請求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麗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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