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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三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穆三恩告訴被告甲○○妨害自由案件,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穆三恩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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