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易,2820,200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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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甲○○
(即被告)
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聲請人以家有要事需其親自處理為由,而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
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所示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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