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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意圖營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間某日起,提供其位於台南縣佳里鎮海澄里萊芊寮一之一0三號住處為公眾得出入簽賭之場所,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計有「台號」、「特三尾」、「港碰二星」、「三星」、「四星」等賭博方式,由與賭客對賭(簽賭的方式、賭資及彩金詳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載)。
如賭客簽中者,可得倍數不等的彩金,如未簽中,所繳賭資悉歸甲○○所有。
嗣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為警於上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簽賭用之如附表所示等物。
二、案經台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審中供承不諱,並有當場查獲其所有供簽賭用如附表所示之物等可資佐證,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意圖營利,提供上開場所,聚眾賭博,且身兼決定勝負於偶然變數之賭徒身分,與其他簽賭者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對賭,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被告於各該期香港政府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或與賭徒對賭,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為接續犯實質上一罪。
被告先後經營多期,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其一行為而觸犯上述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簽賭規模不小、所生危害、所得之利益及犯罪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並皆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南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附表:
名 稱 數量 名 稱 數量
傳真機 二台 帳冊 二本
錄音機 二台 簽單 一八七張
錄音帶 二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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