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九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九六號),本院台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簽請依通常訴訟程序處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乙○○」署押叁枚、指印叁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許,在台南市○○路○段路邊拾獲乙○○所遺失之汽車駕駛執照一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嗣於同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一時許,丙○○駕駛自用小客車在台南市○○路○段六五巷七一號前與蔡東燁發生交通事故,經警前往處理,丙○○為免賠償責任,乃另行起意冒用「乙○○」之名義應訊,於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在台南市警察局交通隊隊員甲○○訊問後,基於同一之犯意,接續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談話記錄內偽簽「乙○○」之署押一枚及偽造「乙○○」之指印二枚,在台南市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記錄表上偽簽「乙○○」之署押一枚及偽造「乙○○」之指印一枚,在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上偽簽「乙○○」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乙○○。
二、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移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台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簽請依通常訴訟程序處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於警訊中之指述及證人甲○○於偵查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從被告身上查扣之「乙○○」駕駛執照一張及警訊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談話記錄、台南市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記錄表、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各乙份在卷可證,足見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準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拾獲被害人乙○○之汽車駕照後,竟意圖偽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遺失物侵占入己,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又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所稱之偽造署押,包括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民法第三條第三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非字第二七七號判決參照)。
核被告於警局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談話記錄內偽簽「乙○○」之署押及偽造「乙○○」之指印、於台南市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記錄表、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上偽簽「乙○○」之署押及偽造「乙○○」指印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
被告先後多次偽簽署押及偽造指印之行為,乃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之接續動作,並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參照)。
公訴人於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在警局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處案件談話記錄內偽簽「乙○○」署押及「乙○○」指印及於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上偽簽「乙○○」之署押、於台南市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記錄表上偽造「乙○○」指印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前揭公訴人起訴之偽造署押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至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及偽造署押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居無定所致本院傳、拘無著,經通緝後始行到案,且所侵占之物復為身分證明文件,隱有犯罪意圖,加以其事後果真與他人發生突發交通事故,為推諉卸責遂冒以其所侵占駕照之姓名應訊,惟其犯後尚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所處罰金及有期徒刑部分並各諭知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另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乙○○」署押三枚及指印三枚,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 文件名稱 │ 丙○○偽簽「乙○○」署押及偽造「乙○○
│ │ 」指印之數目
├─────────────┼──────────────────────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談話記錄 │ 署押一枚、指印二枚
├─────────────┼──────────────────────
│台南市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 │ 署押一枚、指印一枚
│記錄表 │
├─────────────┼──────────────────────
│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 │ 署押一枚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