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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О號
具 保 人 鄧泰安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鄧泰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鄧泰安因被告甲○○涉嫌侵占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免予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坤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馬 愛 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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