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易緝,138,2001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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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具 保 人 吳明興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吳明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吳明興因被告甲○○涉嫌妨害兵役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免予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坤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馬 愛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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