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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屬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附表所示之毒品,均係違禁物,乃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漏載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 希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 美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附表:
┌───┬──────┬───────┬─────────────────
│編號 │種類 │重量、數量 │備註
├───┼──────┼───────┼─────────────────
│一 │安非他命 │零點參公克(含 │第二級毒品
│ │ │袋重) │
├───┼──────┼───────┼─────────────────
│二 │海洛因 │零點伍公克(含│第一級毒品
│ │ │袋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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