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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聲沒字第四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參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三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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