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聲,2059,200011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貳貳伍公克及鍚箔紙壹捲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聲請書 (附件)。

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立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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