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聲,2069,200011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柒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八九號不起訴處分,惟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七六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

三、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育 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廿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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