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碩鳳
被 告 陳鏡清
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周碩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周碩鳳因被告陳鏡清涉嫌重利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孫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宗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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