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聲,2155,2000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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