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蔡菊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楊蔡菊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楊蔡菊雲因被告楊智昇涉嫌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坤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馬 愛 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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