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 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贓物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並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移送臺灣綠島技能訓練所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若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