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甲字第一五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年一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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