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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清定
受 刑 人 陳有山
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王清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王清定因受刑人陳有山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受刑人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立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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