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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六六號
自 訴 人 台陽塗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仁武鄉○○路八五號
代 表 人 甲 ○
自訴代理人 陳里己
蔡淑媛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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