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自,445,2001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四五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台北市○○路三七九巷八號一樓,而自訴人指稱被告以承包台電公司澎湖尖山火力發電廠部分工程為由,使其陷於錯誤而於澎湖地區交付貨物,並侵占應給付予其之貨款等語,是依自訴人之指述,本件犯罪地係在台灣省澎湖縣境內,另遍查全卷復查無其他足可認定被告曾於台灣省台南縣市地區對自訴人實施詐欺或侵占犯行之具體事證,從而,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又本件未經自訴人聲明,毋庸諭知移送管轄法院,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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