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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八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 喜 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 育 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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