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訴,1353,2001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政庭
法官 蘇孫波
法官 陳金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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