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四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將其收押,並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裁定自同年七月十八日延長羈押二月,又於同年九月八日裁定自同年九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 喜 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育 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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