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榮坤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 義 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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