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立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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