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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黃紹文
徐美玉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
查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育 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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