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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二О號
原 告 承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松得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七一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三千一百二十六萬七千六百九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乙○○係台南市○○路○段六二0、六二二、六二四、六二六及六二八號廠房土地之所有人,該土地係屬中低密度之住宅區,其應注意能注意住宅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安全,及住宅區不得設置瓦斯儲槽,竟疏未注意,而將其所有位於台南市○○路○段六二四號之廠房,出租於從事具危險性之金屬噴漆工作之衍評公司(下稱衍評公司)。
八十八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衍評公司員工甲○○在衍評公司廠房之二樓以新那溶劑清洗油漆時,因抽菸不慎引燃辛那溶劑而造成火災,並延燒原告公司廠房內成品、材料、生財器具付之一炬,淨損四千二百三十三萬三千零四十五元,除由保險公司理賠一千一百零六萬五千三百五十二元,而致原告受有三千一百二十六萬七千六百九十三元之損失。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 喜 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 育 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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