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附民,386,200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宜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仁德鄉○○路二五六巷二十號
代 表 人 葉坤財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六七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一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宜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誹謗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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