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交附,23,2001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甲○○
被 告 乙○○
麻興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麻豆鎮○○○路五八一號
法定代理人 陳調合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田 幸 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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